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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文章分类: 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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