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龙港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龙港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募集原则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办理接受捐赠的手续。接受捐赠款物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严格执行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广泛采取资金募集方式。开展日常性的社会募捐;开展为特殊群体和事件的募捐;为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募捐;开展义卖、义演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开展专项定向慈善募捐;建立冠名基金。 4.资金来源如下: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2)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 3)利息; 4)总会其他合法收入; 5)政府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 6)慈善信托。 二、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捐赠款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三、资金使用原则 1.创始基金,坚持动息不动本的原则,以后陆续接收的捐赠按照《慈善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规定执行。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保证及时、快捷地发挥慈善机构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专项预备资金。 2.为特殊群体和突发事件募集的资金,为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3.专项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4.对捐赠者捐赠的物资,经评估入账后,全部用于救助或按捐赠人意愿救助。 5.慈善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每一笔资金的支出和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支付或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 1.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等特定群体的社会福利和开展以扶危、济困、助残、助孤等为目的的社会福利和慈善活动。 2.开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 3.开展援外或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4.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捐赠项目和困难救助。 5.其它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资金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理事会以前编制当年的资金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专职副会长按计划督办实施。在资金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由总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会长签发;预备资金的使用,由会长提议经总会办公会议讨论后,会长审批并签发。超过预备资金额度的,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会长审批签发。 2.兴办慈善实业的慈善资金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决定后由会长审批签发。 3.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在财政拨款和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支出。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原则上在财政拨款中全额列支,由专职副会长审批;确需在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列支的,需经日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专职副会长签发。 4.慈善总会日常的办公用品购置在坚持节约的原则下,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中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5.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总会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六、资金管理原则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账务,控制运行成本,务必向社会交出一本明白账、放心账、良心账。 2.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