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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制度

接受跨境捐赠和外汇管理办法

为规范龙港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龙港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1)本基金会接受跨境捐赠的情形

①境外非政府组织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

a)境外非政府组织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b)境外非政府组织仅可以向本基金会公共慈善账户进行捐赠,但不得开设慈善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

鉴于此,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本基金会开设慈善账户。如境外非政府组织拟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应将相应慈善财产捐赠至本基金会单独设立的公共慈善账户,公共慈善账户中的慈善财产将由本基金会独立进行管理。

c)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资金及禁止募捐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d)除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本基金会应当在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十五日前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根据公安部2016年11月发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根据国内多地的操作实践,纯粹的捐赠行为应被视为开展临时活动。因此,除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本基金会应当在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十五日前向浙江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②境外自然人、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的其他机构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

a)境外自然人、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的其他机构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境外自然人、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的其他机构既可以作为合格捐赠人开设非公共慈善账户,也可以向本基金会其他慈善账户持有人开设的非公共慈善账户进行捐赠,还可以向本基金会的公共慈善账户进行捐赠。


(2)本基金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接受跨境慈善捐赠的具体业务

鉴于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自然人以及除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的其他机构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事宜较为复杂,且本基金会在运行初期主要立足于境内慈善捐赠业务的开展,对于跨境捐赠业务,本基金会仍然处于借鉴、参考海外经验与实践、落实细节的探索阶段,无论是线上捐赠或是线下操作,均属于不鼓励的业务。在时机成熟时,经本基金会理事会事先特别批准后,仅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条款的有关规定,从事有针对性的线下试点业务。


(3)本基金会进行跨境捐助的情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52条第1项的规定,本基金会可以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

①本基金会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捐赠外汇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本基金会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该捐赠外汇账户应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因此,本基金会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捐赠外汇账户。

②本基金会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单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本基金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因此,本基金会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申请书、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适用)、银行或外汇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③本基金会鼓励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进行跨境捐助

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会鼓励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在本基金会开设慈善账户,谨慎、分步实施跨境捐赠。

(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5)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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