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办法龙港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确保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龙港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的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第三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采用集中发放、上门慰问、委托发放等方式。 一、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持有效《龙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成员,经新农合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当年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单次或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者。 第五条 救助内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市慈善总会按25%的比例给予补充救助,但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救助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市社会事业局医疗救助中心核算审批后,每月向市慈善总会提供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由市慈善总会统一通知发放。 二、大病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全市除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外,患重特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的对象。 第八条 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自负金额10万元以下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自负金额10万至50万元的救助比例由会长审核决定,自负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救助程序: 1、实行每年审批大病救助两次,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救助对象向片区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港市慈善总会大病救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各种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证明单等材料。片区慈善会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救助意见,报片区慈善会讨论决定初步救助金额,决定救助后报市总会审核备案并决定最终救助金额。市总会不直接受理申请报告,但情况特殊或将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除外。 3、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大病救助及困难补助资金由教育慈善会负责并按照市慈善总会制定救助标准执行,事后应及时将人员救助理由及发放金额上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4、师生在校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影响,需要大额资金支出,原则由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决定,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可由教育慈善会会长同意批准,方可实施。 5、申请救助对象在接到救助发放通知(电话通知)后,凭身份证到市慈善总会领取救助金。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带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代领人与申请救助对象关系的证件,并留下个人银行账号。 6、每次救助活动结束后,救助名单、金额应及时通报所在片区慈善会,接受片区及有关社区群众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总会及时予以纠正。 三、助学 第十条 救助对象: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大学新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近期遭遇天灾人祸的困难家庭。就读大学必须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该项目资助经费由市总会会同有关部门慈善会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十二条 救助时间: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9月上旬发放助学金。 第十三条 救助程序: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大学新生,到户籍所在片区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大学新生慈善助学申请表》。片区慈善会受理后,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公示,并将《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审批、发放。申请人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 1、本人申请报告;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低保证、低边证复印件或其他特殊困难证明; 4、大学录取通知书、分数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立困难大学新生助学信息平台,同团市委、妇联、教育、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将大学新生申请助学的信息反馈到市慈善总会,适时召开助学协调会,统一部署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助学按照市慈善总会和市社会事业局每年的结对助学活动办理,由教育慈善会组织实施。 四、助困 第十六条 救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1、生活困难临时补助:救助资金由市慈善总会解决,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在农历年底,对特殊生活困难的群众由市总会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2、特殊节日:市总会配合或单独对部门单位进行节日的慰问,慰问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对生活困难的对象补助,了解情况后及时给予救助; 2、特殊节日由相关部门、单位将名单在节日前一周上报市慈善总会,经核实后,由总会在节日期间组织慰问或发放。 五、儿童大病救助项目(省“福彩儿童慈爱基金”)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本市0-18周岁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等病的贫困家庭患儿或因病致贫的患儿家庭,且患儿在本项目申报阶段内在医院接受过治疗(包括门诊治疗、放化疗治疗及住院治疗),方可申请本项目的援助,每名患儿只限申请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报告(报告抬头写省慈善联合总会,所在片区提供贫困证明,加盖社区和片区公章); 4、市民卡复印件(正反面); 5、医院诊断证书原件; 6、医药费复印件。 第二十条 救助办法: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同时纳入“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项目进行救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附:1、《慈善大病救助申请表》; 2、《困难大学新生慈善助学申请表》; 3、《儿童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 慈善大病救助申请表 类别: 编号:
困难大学新生慈善助学申请表 序号: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序号由市慈善总会编,从001开始; 2、本表一式三份,市慈善总会、农村合作银行、片区慈善会各存一份; 3、家庭类别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特殊困难家庭; 4、特殊困难家庭是指近期遭遇天灾人祸的困难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