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龙港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募、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龙港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本会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越规定突破开支限额和开支标准。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帐务。每年应向理事会议报告当年度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财务情况表,账目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将捐赠款(物)收支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 慈善资金的来源 1、 社会各界[含国(境)外]捐赠;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三、 慈善资金的筹集 (一)募集的原则 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把募集工作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聚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三)、募集的手续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支票,原则上应由捐赠者存入慈善总会银行账号,并持存(汇)款单到本会换取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凡一次认捐、分年到位的捐款和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书,本会指定专人对捐赠款(物)的到位及定向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四、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使用原则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市慈善总会名义组织实施,做到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一律在银行开设帐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手续,不允许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担保。如有截留、挪用或贪污等舞弊行为的,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发放善款的原则是对单位不对个人,会长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拨付到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发放给受助个人。 2、开展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第二年的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会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资金资助项目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会长签发。 2、预算计划外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100万以上须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签发;10万元到100万元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会长签发;10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 3、本会日常开支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由会长审批。 六、 财产、物资的管理 (三)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一般经会长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批准。 七、 财务人员职责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