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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龙港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20日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募、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龙港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本会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越规定突破开支限额和开支标准。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帐务。每年应向理事会议报告当年度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财务情况表,账目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将捐赠款(物)收支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 慈善资金的来源

1、 社会各界[含国(境)外]捐赠;

2、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孳息;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三、 慈善资金的筹集

(一)募集的原则

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把募集工作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聚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的方式
除接收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进行募集。

(三)、募集的手续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支票,原则上应由捐赠者存入慈善总会银行账号,并持存(汇)款单到本会换取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凡一次认捐、分年到位的捐款和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书,本会指定专人对捐赠款(物)的到位及定向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四、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使用原则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市慈善总会名义组织实施,做到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一律在银行开设帐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手续,不允许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担保。如有截留、挪用或贪污等舞弊行为的,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发放善款的原则是对单位不对个人,会长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拨付到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发放给受助个人。
(二)使用范围
1、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2、开展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第二年的资助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会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资金资助项目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会长签发。

2、预算计划外慈善资金的使用审批:100万以上须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签发;10万元到100万元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会长签发;10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

3、本会日常开支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由会长审批。


六、 财产、物资的管理
(一)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均须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没有公允价值的,须由权威部门评估定价,并出具评估定价报告。仓库管理员要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记录捐赠实物收支账册,收支账册应有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对本会由于保管条件受限等原因寄存在捐赠者仓库的捐物,应定时予以盘存。
捐赠物资的发放,由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会长批准。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二)本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车辆、通讯工具等,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金,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三)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一般经会长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批准。
(四)本会的财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 财务人员职责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依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时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报送本会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四)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 附则
(一)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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